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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,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票决决定
1、村规民约,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;
2、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规划;
3、村集体大宗资产的租赁、承包方案;
4、村大额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、村集体资金重大投资方案;
5、村社会保险、福利事业的安排;
6、其他三委都认为必须讨论的事项。
二、程序
1、村三委会对应实施的方案提出草案;
2、召开村党内外监督员、专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,征求方案初步意见;
3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;
4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票决,参加人员一般为村三委会、党员小组长、组长、村民代表以及驻村指导员。
三、有关规定
1、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,村委会应提前5天告知村民代表;
2、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,所作出的决定应当占实到代表的80%以上为有效;
3、会议必须有记录,记录档案要妥善保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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